用褪色筆寫借條逃債?法院判了

陜西寶雞的歐先生碰到一件蹊蹺事兒,自己借錢給別人,對方寫了借條,當歐先生等待對方將借款還清時,卻發(fā)現(xiàn)借條上的關(guān)鍵內(nèi)容居然憑空消失了,借款人不但沒有還錢,還稱對此不知情。這到底是怎么回事?錢還能要回來嗎?

熟人借款不還,借條字跡消失

債權(quán)人將其訴至法院

據(jù)借款人張先生說,2018年,他向歐先生借款10萬元并以本人名義出具借條,這10萬元是他當時替朋友秦某借的。沒過幾天,張先生稱自己資金緊張需要用錢,又向歐先生借了3萬元,并在原先10萬元借條的基礎(chǔ)上補加3萬元。

然而歐先生則說自己并不認識秦某,兩次借款的錢都給了張先生,均為現(xiàn)金,沒有通過銀行匯款。歐先生說,后續(xù)張先生并沒按約定時間還款。經(jīng)過多次溝通:

2021年6月1日,張先生向歐先生歸還3萬元,并提出更換借條。

6月3日,張先生為歐先生提供更新后的10萬元借條,歐先生將原始借條歸還張先生,但留存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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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歐先生回憶,重新書寫借條時,張先生自帶簽字筆的字跡顏色與常見的其他簽字筆的字跡顏色不太相同。

歐先生繼而提出讓張先生換一支筆繼續(xù)書寫,于是張先生使用歐先生提供的簽字筆在借條上簽名“張華某”。

為了確定張先生借款的事實和還款時間,謹慎的歐先生還要求張先生再書寫還款協(xié)議一份。

張先生使用他提供的簽字筆書寫了還款協(xié)議的具體條款,但在最終簽名時,張先生又使用了自帶的簽字筆。

此次書寫的借條和還款協(xié)議中,張先生的五處簽名均有一字與其真名同音不同字,但歐先生當時并未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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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過多久,歐先生發(fā)現(xiàn):借條內(nèi)容完全消失,僅余一個簽名;還款協(xié)議內(nèi)容還在,但缺少簽名。

面對歐先生的追問,張先生始終稱自己不知情,雖表示會歸還借款,此后卻一直以各種理由推托還款。無奈之下,歐先生將其訴至法院。

一審被法院駁回

債權(quán)人不服,再次提出上訴

歐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原始借條(13萬元借條的復印件)及后來新簽的還款協(xié)議,訴訟要求張先生清償借款10萬元及利息62370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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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張先生則表示,雙方借款時并未約定利息,歐先生主張利息無依據(jù),并且他本人僅借歐先生3萬元,已清償完畢,借條已收回,他與原告之間借貸關(guān)系已終止。

一審過程中,被告張先生表示,還款協(xié)議中的名字與自己的名字不一致,還款協(xié)議也非自己書寫,同時向法院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zhuǎn)賬記錄等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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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張某償還歐先生3萬元的轉(zhuǎn)賬截圖

而原告歐先生則表示,借款人從始至終只有張先生一人,根本沒有所謂的秦某,并認為張先生一開始就打算通過褪色筆和假簽名等手段逃避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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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中法院認為:

歐先生在僅收到3萬元還款,且仍有10萬元及利息未歸還的情況下,就將借條退還給張先生,與常理不符;

同時,歐先生作為出借人,在看到還款協(xié)議上簽名為“張華某”而非張先生真名時,并沒有進行糾正;

且在2021年發(fā)現(xiàn)署名褪色后未采取相應補救措施,于常理不符。

其應對還款協(xié)議的真實性承擔舉證責任。

不過,歐先生并沒有就此舉證,所以,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歐先生的訴訟請求。出借人歐先生認為,這是借款人設(shè)下陷阱,故意破壞借條等關(guān)鍵證據(jù),逃避債務,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出借人認為對方設(shè)陷阱破壞借條證據(jù)

法院利用“同一性鑒定”確認借條真實

在二審上訴中,歐先生除了上交有張先生簽名而無具體內(nèi)容的借條外,還提供了2018年10月2日他在某銀行的取款憑證。對于一審中法院提出的歐先生未及時對署名褪色后采取相應補救措施等行為,歐先生稱是對方利用了自己對對方的信任。

二審期間,法官三次組織上訴人、被上訴人到庭開展二審調(diào)查,重點圍繞歐先生提供的借條和還款協(xié)議上的字跡是否為張先生所書寫的問題展開工作。

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jiān)督庭庭長楊旭東表示,因為原始借條只留存有復印件,所以造成一種法律上的認定的困難,達不到法律所規(guī)定的高度蓋然性的結(jié)果。

在法官的建議下,歐先生決定對借條上的字跡申請司法鑒定,但因缺少一定數(shù)量的檢材,無法通過常規(guī)筆跡鑒定方法作出鑒定;若通過技術(shù)手段恢復有關(guān)證據(jù)上褪去的字跡,會耗費更大時間、精力和費用。

最終,經(jīng)過不斷和鑒定機構(gòu)溝通,司法鑒定部門采用了“同一性鑒定”的思路。最終確認,字條和還款協(xié)議中張華某簽名與原始借條上張先生簽名均為同一人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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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張先生認可原始借條的真實性,也就證明了字條和還款協(xié)議確系張先生本人書寫。

同時,原告歐先生提供了與被告張先生間數(shù)年來的微信聊天記錄,佐證了原告將10萬元已實際支付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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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一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判決結(jié)果有誤,應該改判,判決張先生在判決書生效之日十日內(nèi)歸還歐先生借款本金10萬元及相應利息,一審案件受理、二審案件受理費、鑒定費,均由張先生承擔。

法院認為,本案中張先生的行為違反了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妨礙案件依法審理和正常的司法秩序,引起額外的鑒定程序,浪費了司法資源,應受到懲罰,決定對被上訴人罰款1萬元。被上訴人收到處罰決定之后,沒有提出異議并及時繳納了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