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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上墳燒紙引發(fā)火災 七旬老人因失火罪獲刑

清明時節(jié)上墳祭祀,本是懷著一片思敬之情,但七旬老翁在上墳時因為不夠謹慎而釀成大禍,不但要賠償損失,還因觸犯刑律而獲罪。日前,延川縣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限為一年。

2019年4月初,現年70歲的老人張某某帶著紙錢和香燭上山給父親和妻子上墳。和弟弟一同給父親上完墳后,老漢又獨自一人到妻子的墳地上墳。供奉完吃食后,老人用打火機將紙錢點燃,不料一陣風吹來,將燃燒著的紙錢吹走,引燃了雜草形成地表火。老漢隨即脫下衣服去滅火,但由于當時風刮的猛,火勢越來越旺,繼而引發(fā)了大火。

經鑒定,過火面積為82.5畝,十幾家農戶的棗樹被燒毀,150株油松被燒死,被燒死的油松價格為375元。另查明,老人在事后主動對受害人進行了民事賠償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林區(qū)野外用火規(guī)定,過失引起山林著火,情節(jié)較輕,其行為構成失火罪。鑒于張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當庭認罪、悔罪,案發(fā)后積極滅火,且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依法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另據社會調查報告反映,被告人張某某一貫表現良好,社區(qū)矯正環(huán)境較好,適宜非監(jiān)禁刑罰。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

(延川縣人民法院??張延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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