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岐山縣委原書記何宏年貪污、受賄一案公開審理
9月25日上午9時,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岐山縣縣委書記、蔡家坡經(jīng)開區(qū)黨工委書記何宏年貪污、受賄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何宏年利用擔任岐山縣縣長、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以去北京辦事、購買茅臺酒以及報銷費用等名義,安排下屬人員虛開發(fā)票在單位報銷,侵吞公款18.84萬元。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何宏年利用擔任鳳翔縣委常委、組織部長、常務副縣長,寶雞高新區(qū)管委會常務副主任以及岐山縣縣長、縣委書記、蔡家坡經(jīng)開區(qū)管委會主任、黨工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賈某明等27人在土地征用、工程承攬和工程款撥付等事宜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員所送人民幣199.18萬元、港幣6萬元、美元4000元、歐元7500元、價值42.2萬元黃金、購物卡及加油卡7萬元、價值4萬元的字畫一幅,以低于市場價86.59萬元購買的住房兩套,接受他人房屋裝修款5.3萬元,以上共折合人民幣352.85萬元和港幣6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何宏年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款18.84萬元,數(shù)額較大;利用職務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352.85萬元和港幣6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相關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對其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認為被告人何宏年在貪污犯罪中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受賄犯罪中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庭審中,公訴機關就指控事實出示了相關證據(jù),被告人何宏年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fā)表了意見,并就貪污、受賄犯罪的案件定性和數(shù)額認定進行了法庭辯論,被告人何宏年作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宣布休庭,擇期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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