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陵法院:嚴厲懲治犯罪 高效保障民生

近日,楊陵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案件,通過該起案件的審理實現(xiàn)了依法懲治犯罪和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統(tǒng)一。

案件經過:2023年11月,被告人崔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三輪摩托車行駛至一交叉路口時,違反交通信號通行,與被害人李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李某于當日被送至醫(yī)院住院治療,后被鑒定為重傷二級。經公安機關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崔某負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楊陵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楊陵區(qū)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訴。由于被害人李某在醫(yī)院治療期間,崔某僅為其墊付了一小部分醫(yī)療費,李某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且經法院多次組織調解,崔某未再對李某進行其他賠償。經審理,被告人崔某認罪認罰,具結悔過,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楊陵區(qū)人民法院嚴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崔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判處崔某賠償被害人李某醫(yī)療費等各項物質損失共計20余萬元。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兼顧公平正義和司法效率,既有利于維護被害人權益,又有利于正確定罪量刑。該案中,楊陵區(qū)人民法院及時高效懲處犯罪的同時對附帶民事原告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充分彰顯了堅持打擊犯罪和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相統(tǒng)一的原則,是踐行以人民為中心司法理念的具體實踐。

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六條 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jù)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