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力做好商洛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嚴厲打擊隱瞞、謊報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等違法犯罪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全市社會穩(wěn)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guī),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中共商洛市委政法委員會
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商洛市人民檢察院
商洛市公安局?????????商洛市司法局
關于依法嚴厲打擊隱瞞、謊報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等
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第1號)
為全力做好商洛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嚴厲打擊隱瞞、謊報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等違法犯罪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全市社會穩(wěn)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guī),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疫情地區(qū)來商、返鄉(xiāng)人員及其密切接觸者,或者明知密切接觸過的人已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或已被列為疑似患者,故意隱瞞、謊報行程和活動軌跡及接觸對象,或者未按照防控要求接受檢測、檢疫、隔離觀察、隔離治療等措施,仍進入公共場所或隱瞞情況與他人密切接觸,造成疫情傳播等嚴重后果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已經(jīng)確診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人員,應無條件執(zhí)行衛(wèi)生防疫機構(gòu)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配合隔離治療,逃避或拒絕配合導致疫情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明知是疫情重點地區(qū)來商、返鄉(xiāng)人員及其密切接觸者,或者明知密切接觸過的人已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或已被列為疑似患者,仍幫助其逃避檢測、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造成疫情傳播等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政法機關鼓勵廣大干部群眾積極舉報隱瞞、謊報疫情,編造、傳播虛假疫情信息,妨害、阻礙疫情防控工作及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共同維護疫情防控秩序,確保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確保商洛市社會大局穩(wěn)定。
舉報電話:市法院:2180299
市檢察院:2998072
市公安局:110、2985308
市司法局:2313804
中共商洛市委政法委員會
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
商洛市人民檢察院
商洛市公安局
商洛市司法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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