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迎二十大 忠誠保平安 奮進新征程 建功新時代

行政必須依法 民也可以告官——陜西一案例入選最高法院涉產權保護行政訴訟典型案例

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集中發(fā)布涉產權保護行政訴訟典型案例。李三德訴寶雞市渭濱區(qū)人民政府行政強制案入選。

李三德系寶雞市渭濱區(qū)神農鎮(zhèn)陳家村村民,在該組擁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2013年12月25日,寶雞市渭濱區(qū)舊城改造領導小組發(fā)文成立了陳家村城改辦,對陳家村進行城中村改造。2015年9月16日,李三德作為乙方與甲方陳家村城改辦簽訂拆遷過渡協議。該協議約定,全村實行統一的城中村改造拆遷安置補償標準,并對乙方住房面積做了確認,約定了過渡費和搬遷費、獎勵金額,同時約定乙方應在2015年10月15日前簽訂協議并騰空房屋、交付房屋鑰匙,交由甲方實施拆遷。2015年10月2日,李三德將房屋騰空并向陳家村城改辦交付住房鑰匙。2016年9月11日,陳家村村委會組織實施拆除了李三德的房屋。李三德不服拆除房屋的行為,于2016年10月17日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寶雞市渭濱區(qū)人民政府強拆其房屋的行為違法,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渭濱區(qū)政府拆除李三德房屋系依據拆遷過渡協議實施的合法行為,判決駁回李三德的訴訟請求。李三德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陳家村村委會組織實施強制拆除李三德房屋的行為系代渭濱區(qū)政府實施的受委托行為,相應的法律后果應當由渭濱區(qū)政府承擔。渭濱區(qū)政府既沒有依法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也沒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且在沒有完成安置補償工作的情況下,直接對李三德的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確認渭濱區(qū)政府拆除李三德房屋的行為違法。

該案典型意義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對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和方式均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行政機關在對土地和房屋征收的過程中,應當遵循“先補償、后拆遷”原則,依法對被征收人進行安置補償。在被征收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的情況下,行政機關若要實現強制搬遷和拆除,也必須按照法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在獲得人民法院準許強制執(zhí)行裁定前,行政機關沒有直接強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權利。

本案中,渭濱區(qū)政府在李三德騰空房屋并交付住房鑰匙后實施拆除房屋的行為,從形式上看似乎是依照協議的行為,也不違背李三德的意愿。但不可忽視的是,這種“貌似自愿”是建立在被征收人李三德并沒有獲得實質補償的基礎上。李三德與陳家村城改辦簽訂了拆遷過渡協議,僅對過渡費、搬遷費和獎勵金額等進行約定,并未對李三德作出實質性補償安置。渭濱區(qū)政府以此作為拆除房屋的依據,不符合“先補償、后拆遷”原則,不利于全面保護被征收人切身利益。因此,渭濱區(qū)政府在沒有完成安置補償工作、又沒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情況下,拆除了李三德的房屋,明顯違反法律規(guī)定。

(記者劉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