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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手機”后離開是詐騙罪還是盜竊罪?

大家好,這里是秦都檢察在線《檢察官角度》,一起來關注本期觀點:“借手機后離開是詐騙罪還是盜竊罪”。

案例:犯罪嫌疑人胡某利用QQ添加附近人的功能,添加李某為好友,兩人相談甚歡,沒過多久胡某就約李某見面吃飯。其間,胡某以手機沒電借用李某手機打電話接自己的妹妹為由,將李某的手機(價值5278.78元)帶出飯店,隨后離開現場。?

對此案情,大家來說說各自的意見吧!!

胡某的行為是詐騙,應該構成詐騙罪。因為胡某虛構了其手機沒電需要跟妹妹聯系接她的事實,騙走了李某的手機。李某是基于相信胡某說的話,才將自己的手機給了胡某。胡某因此非法占有了李某的手機,其行為是詐騙,因此構成詐騙罪。

胡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因為胡某雖然虛構了其手機沒電需要跟妹妹聯系接她的事實,但李某只是暫時將自己的手機借給胡某使用,其并未對自己的手機失去實際控制。胡某謊稱自己的手機沒電,拿到李某的手機后,秘密將李某的手機拿走,其行為構成盜竊罪。

看來大家的意見有分歧,那就讓我們來看看從檢察官角度是如何評析呢!

檢察官評析

檢察官同意第二種意見,認為胡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理由如下: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規(guī)定的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規(guī)定的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其二,在行為人已經取得財物的情況下,區(qū)分盜竊罪與詐騙罪的關鍵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如果不存在被害人處分財產的事實,則不構成詐騙罪。本案中,胡某在飯桌上借用李某的手機,手機仍然由李某占有,李某也沒有因為胡某要去接自己的妹妹而將自己手機處分給胡某。因此,胡某采取假借打電話的方式,拿走李某的手機并逃走,應構成盜竊罪。

案情結果?

秦都區(qū)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胡某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責令胡某退賠被害人李某經濟損失5278.78元。

盜竊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省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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