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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慎碾軋尸體是否應當賠償?法院這樣判

親人在車禍中死亡,受害者家屬已痛不欲生,不料又發(fā)生二次事故,導致被害人尸體再遭碾軋,不得不對其進行解剖,這讓受害者家屬悲上加悲,怒將二次事故的“肇事者”告上法庭。近日,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漢城法庭受理了這起“特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案。

6月5日5時15分許,被告人謝某酒后駕駛小型越野車沿朱宏路由北向南行駛,與正在進行作業(yè)的保潔員何某某相撞,致何某某當場死亡,謝某駕車逃逸。10分鐘后,被告付某某駕車途經(jīng)此處,不慎將何某某尸體碾軋。經(jīng)西安市交警支隊未央大隊認定,謝某和付某某負該碾軋事故的同等責任。為劃清事故責任,交警部門對何某某尸體進行了解剖。何某某的家屬將付某某訴至未央法院,要求其承擔遺體收斂、搬運、冷凍、縫合費用共7000余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在庭審過程中,原告情緒較為激動,認為被告付某某的二次碾軋行為造成被害人何某某尸體再次受損,給他們的心理造成了二次創(chuàng)傷。為妥善解決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辦案法官從法、理、情三方面為雙方當事人做思想工作,并查找相關案例,告知被告其行為確實給死者親屬在精神上造成了傷害,應當承擔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但原告方要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shù)額過高,于法無據(jù)。

最終,在辦案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被告付某某愿意賠償原告因死者遺體收斂、縫合等服務支付的費用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萬元。

辦案法官就此案釋法稱,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被告付某某碾軋的是死者尸體,這一點不同于常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我國《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了關于保護尸體的條款,當公民以侮辱等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方式踐踏尸體,法院可酌情使用自由裁量權,在考慮受害人親屬精神痛苦程度的同時,結(jié)合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對于死者近親屬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可適當給予支持。(記者?張晴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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