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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這家檢察院用公益訴訟捍衛(wèi)革命英烈

10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檢察院對瞿某某侵害革命英烈名譽的行為,依法向杭州互聯網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該案是全國檢察機關首例向互聯網法院提起保護英烈名譽的民事公益訴訟案。

“董存瑞舍身炸碉堡”、“黃繼光舍身堵槍眼”的英雄事跡和偉大精神早已深入人心。烈士的人格利益不僅是個人權益的重要內容,更是全社會全民族的精神遺產,蘊含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民族的共同情感,值得全社會崇尚、學習和捍衛(wèi)。然而,竟有人肆意在經典的革命英烈宣傳畫像上,采用惡搞的文字侮辱、詆毀革命先烈,并且通過網絡平臺公開發(fā)布和銷售,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今年9月,西湖區(qū)檢察院公益損害與訴訟違法舉報中心接到市民王先生舉報,在某網絡平臺上有人銷售侮辱、詆毀英烈董存瑞、黃繼光的貼畫。西湖區(qū)檢察院調查后發(fā)現,在該網絡平臺經營“某某畫坊”的瞿某某,發(fā)布、銷售侮辱、詆毀革命先烈董存瑞、黃繼光的貼畫。平臺上顯示,在“董存瑞舍身炸碉堡”的畫像上配有“連長你騙我!兩面都有膠!!”、在“黃繼光舍身堵槍眼”的畫像上配有“為了妹子,哥愿意往火坑里跳!”等不雅文字。上述貼畫分別有6種規(guī)格、尺寸剩余庫存數量巨大。該貼畫貶損“董存瑞舍身炸碉堡”、“黃繼光舍身堵槍眼”的光輝形象,褻瀆了董存瑞、黃繼光烈士的大無畏革命精神,有損英烈名譽;通過網絡傳播和銷售,造成進一步擴散,不僅侮辱、詆毀革命先烈,也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情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西湖區(qū)檢察院認為,瞿某某在網絡平臺上公開發(fā)布和銷售否定英烈崇高革命氣節(jié)和偉大愛國精神的貼畫,該行為是對英雄烈士的詆毀和褻瀆,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瞿某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侵害英烈名譽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西湖區(qū)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訴訟訴前程序,在刊登訴前公告的同時,征求烈士董存瑞近親屬(黃繼光已無近親屬)的意見,烈士近親屬聲明不提起民事訴訟,并支持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維護英烈名譽。

2019年10月28日,西湖區(qū)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九)項之規(guī)定,向杭州互聯網法院提起保護兩位英烈名譽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依法追究瞿某某的民事責任。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禁止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第二十五條: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二條第一款第(九)項:北京、廣州、杭州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qū)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審案件:

檢察機關提起的互聯網公益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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