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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城法院適用訴訟時效新規(guī)定判決一起民間借貸糾紛

(通訊員 王泰杰)近日,韓城法院西莊法庭在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正確適用《民法總則》關于訴訟時效的新規(guī)定作出判決,依法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2015年7月1日,李某以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從陳某處借款人民幣3萬元,并出具借條一張,約定還款期限為2015年9月30日。因李某未歸還借款,2018年7月11日陳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其立即歸還借款及利息。

李某抗辯稱,借條上書寫的還款時間為2015年9月30日,原告從未向被告催要過借款。2017年9月29日兩年訴訟時效已屆滿,原告的起訴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韓城法院西莊法庭經(jīng)審理認為,關于訴訟時效問題,對于注明還款期限的借條,訴訟時效應從還款日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本案訴訟時效期間應從2015年10月1日起算,至2017年10月1日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二年訴訟時效已屆滿。而依據(jù)自2017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三年。就本案能否適用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新規(guī)定,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明確規(guī)定: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本案訴訟時效應適用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guī)定,即至2018年10月1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原告陳某于2018年7月11日提起訴訟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法院遂依法判決支持了陳某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李某未提起上訴,現(xiàn)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