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陽光”哪去了 訴諸法律獲賠償
享受陽光的沐浴,是每個公民天然所有的既普通而又昂貴的東西,它的普通之處在于無論你是國王亦或是平民均可獲得,它的昂貴之處在于金錢也無法買到一寸一厘。
吳起縣吳起鎮(zhèn)村民武某,早年在某山底修建了幾個窯洞作為自己的棲身之所。隨著吳起經(jīng)濟的日益發(fā)展,2008年至2010年期間,武某的窯洞前面陸續(xù)修建起了3棟高層住宅樓,曾經(jīng)的“陽光家園”如今被面前這個龐然大物所遮擋,陽光明媚已成為歷史。隨后,武某便以采光、日照相鄰權受侵害為由起訴至吳起縣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合議庭成員經(jīng)過認真審查案卷,結合案件事實及證據(jù),根據(jù)原告申請依法委托相關鑒定機構對三棟建筑物是否對原告房屋采光構成影響綜合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三棟大廈對原告房屋采光構成影響,影響程度分別為43%、25%、26%,原告房屋累計日照時間占未建三棟建筑物前累計日照時間為6%。關于三棟建筑物影響原告房屋日照造成的損失,目前為止國家尚沒有統(tǒng)一的日照采光影響造成的損失相關計算依據(jù),其日照采光造成的房屋貶值、水、電取暖費用的增加,房屋租賃費損失,住戶身心健康的影響等損失,法院遂根據(jù)當事人舉證情況及相關法規(guī)依法作出判決,判令三家建筑公司支付給武某賠償金39.6萬元、鑒定費7.52萬元。宣判后,其中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寄語:當前,隨著社會經(jīng)濟的不斷發(fā)展,采光、日照等相鄰權受侵害的問題日益凸顯,大家要在合理的范圍內(nèi)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使鄰里關系更加和諧融洽。
(吳起縣人民法院?張艷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