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出入小區(qū),違法
疫情防控期間,憑出入證進出小區(qū)可以有效防止人員隨意流動。那么,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出入小區(qū),要承擔什么法律后果?本報記者采訪了西北政法大學醫(yī)藥衛(wèi)生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邱昭繼。
“疫情防控期間,由相關部門嚴格依法審批出具、發(fā)放的通行證件是確保防疫保障人員、車輛順利通行的有效證明,屬于國家機關證件。任何單位或個人偽造、變造、買賣防疫通行證件的行為,公安機關都將依法打擊?!鼻裾牙^說。
邱昭繼講述了這樣一個案例。2020年2月某日晚,一輛小汽車意欲進入深圳市龍崗區(qū)龍城街道某社區(qū)。崗亭值班人員請駕車人出示證件并配合檢測體溫,而駕車人聲稱自己是警察,要進小區(qū)辦事,隨即出示了一下“人民警察證”。待測量體溫后,駕車人未經值班人員允許便一踩油門通過崗亭,徑直駛入了小區(qū)?!耙咔槠陂g,警察也不能無視防疫紀律呀!”值班人員一邊想著一邊迅速報了警,并在隨后該車要駛離小區(qū)時將其攔截。經查發(fā)現原來這個“警察”是假的。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在龍崗區(qū)龍城街道與一個制作假證的女子談妥,以150元的價格制作一本假警官證。李某遂設法借來武警警服拍了照片,連同自己的姓名和所要求的身份等信息一起交給該女子。幾天后雙方交易達成,但李某對“貨”不滿意,要求重做一本,最后取得了另一本內容一樣但字體不同的“警官證”。兩本“警官證”上均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警官證”“編號089XXXX”“李某”“武警深圳市支隊中隊長”等字樣。不久之后,李某又與一名男子以350元的價格如法炮制了一本“人民警察證”,其上有“深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隊副支隊長”“李某”“065XXX”“二級警督”等字樣。
“李某偽造兩本‘警官證’,其行為違反《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構成偽造、買賣武裝部隊證件、印章罪。李某偽造一本‘人民警察證’,其行為違反《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guī)定,構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邱昭繼解讀。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guī)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案例結果是,法院最終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的行為已構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同時構成偽造、買賣武裝部隊證件、印章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鑒于其具有歸案如實供述、認罪認罰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故依法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邱昭繼提示公眾,疫情防控期間,要嚴格執(zhí)行人民政府在應急狀態(tài)下依法發(fā)布的決定、命令,積極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序開展,切勿以身試法。
(記者 楊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