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成年后能否追索撫養(yǎng)費
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義務,即使父母離婚,也應當履行撫養(yǎng)義務。如果父母一方不支付撫養(yǎng)費,未成年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父親或母親支付撫養(yǎng)費。那么,子女成年后,能否追索撫養(yǎng)費?
事件介紹
呂某與李某原為夫妻關系,二人于2001年3月19日育有一女李某某。2008年12月26日,二人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李某某由呂某撫養(yǎng),李某每月給付李某某生活費600元。因李某未支付約定的撫養(yǎng)費,李某某將父親李某訴至法院,請求李某給付200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間的撫養(yǎng)費,以及2020年9月開始,大學四年期間的教育費、生活費、醫(yī)療費。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離婚后,一方撫養(yǎng)子女的,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部分或全部。該案中,呂某與李某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李某每月給付李某某撫養(yǎng)費600元,李某應依約履行,故對李某某要求李某給付2008年1月至2019年12月撫養(yǎng)費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李某某要求李某給付自2020年7月以來大學四年期間教育費、醫(yī)療費、生活費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李某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李某稱,李某某已經成年不具有訴權,子女成年后不能追討撫養(yǎng)費,要求改判其不支付撫養(yǎng)費。北京二中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父母對未成年人子女負有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義務,這種義務不因父母離婚而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guī)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yǎng)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yǎng)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本案中,呂某與李某于2008年12月26日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李某某由呂某撫養(yǎng),李某每月給付李某某生活費600元。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遵守協議約定。另外,呂某與李某雖是離婚協議的當事人,但就李某某的撫養(yǎng)費約定而言,權利主體應為李某某,現李某某已經成年,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故李某某是本案適格的原告。
二審法院結合協議約定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確定李某應支付的撫養(yǎng)費金額,于法有據,并無不當。
關于李某某訴求大學期間相關費用,并未得到法院支持。理由是,父母對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是有條件的,只有當成年子女沒有勞動能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不能獨立生活時,父母才有撫養(yǎng)義務。其中“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所以,李某某作為年滿十八周歲的在校大學生不具備撫養(yǎng)費請求權。大學教育并不是義務教育,大學階段主要是成年子女為以后個人發(fā)展、適應社會進行的深造學習,大學期間的相關費用不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因此,對于李某某要求其父給付大學四年期間相關費用的訴訟請求,法院不支持。
(王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