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教育部印發(fā)在校學生涉“兩卡”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8月,某學院在校學生劉某學休學后,為盡快掙錢,主動加入販卡團伙成為“收卡人”,期間收購、販賣手機卡871張,獲利人民幣1.5萬余元;某高校或中專在校學生吳某豪等9人,向詐騙團伙出售9套銀行卡資料。在明知本人銀行賬戶內轉入資金系他人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分別轉移詐騙資金2.45萬元至29.16萬元不等……

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日前聯(lián)合印發(fā)一批在校學生涉“兩卡”犯罪典型案例,進一步深刻揭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危害,加強警示教育,努力為在校學生營造更加良好的成長成才環(huán)境。

該批由最高檢和教育部聯(lián)合編寫的典型案例共5個,其辦理充分貫徹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明知犯罪仍收購銀行卡

【基本案情】涂某通,1998年8月出生,系某大學在校學生。

萬某玲,1998年9月出生,作案時系某職業(yè)技術學校在校學生,案發(fā)時系某醫(yī)院員工。

2018年,涂某通與萬某玲通過兼職認識后,涂某通先后收購了萬某玲的3套銀行卡(含銀行卡、U盾/K寶、身份證照片、手機卡),并讓萬某玲幫助其收購銀行卡。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萬某玲在明知銀行卡被用于信息網絡犯罪的情況下,從4名同學處收購8套新注冊的銀行卡提供給涂某通,涂某通將銀行卡出售給他人。經查,共有21名電信網絡詐騙被害人向萬某玲出售的上述銀行卡內轉入207萬余元。

鑒于萬某玲犯罪時系在校大學生,因找兼職誤入歧途而收購、販賣銀行卡,主動認罪認罰,江油市人民檢察院對其提出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涂某通在審查起訴階段不認罪,也不供述銀行卡銷售去向、獲利數額等情況。

2020年12月31日,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涂某通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萬某玲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江油市檢察院開展“斷卡”宣傳進校園活動,將包括本案在內的多個真實案例納入宣講;制作“斷卡”普法小漫畫進行推送宣傳,著力提高在校學生學法懂法、遵法守法的意識。

【典型意義】對于從“工具人”轉變?yōu)椤翱ㄉ獭钡脑谛W生,檢察機關應當綜合其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認罪態(tài)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在校學生涉電信網絡詐騙以及“兩卡”犯罪風險點,檢察機關和教育部門要加強以案釋法,深入校園開展形式多樣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提升在校學生的風險意識和防范能力,避免成為犯罪“工具人”。

為700元辦卡供他人詐騙

【基本案情】2020年6月,某職業(yè)技術學院在校學生許某高考后為尋找暑期兼職,聯(lián)系程某(另案處理)幫忙介紹工作,程某介紹許某辦理銀行卡出售給他人使用,每張卡價格人民幣100元。許某將辦理的手機號和7家銀行卡,一并交給程某。程某向許某轉賬人民幣200元(另有人民幣500元尚未實際支付)。

許某為了賺錢,明知這些銀行卡系用于為他人轉移贓款,未采取補救措施。經查,上述7張銀行卡被他人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被害人轉入資金共計人民幣22萬余元。

安徽省合肥市肥東縣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了解,許某在校期間表現良好,無其他前科劣跡。許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并積極退贓。2020年11月11日,檢察院依法對許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結合本案辦理,肥東縣人民檢察院到許某所在高中及相關學校開展反電信網絡詐騙和防范“兩卡”犯罪宣講,教育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金錢觀、消費觀,提高風險防范意識。

【典型意義】辦理涉“兩卡”案件,對涉案學生要以教育、挽救、懲戒、警示為主,努力實現辦案“三個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檢察機關要加強與教育部門、相關學校的溝通聯(lián)系,充分了解其學習情況、在校表現,是否具有幫教條件,綜合評判起訴必要性。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認罪態(tài)度較好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并會同教育部門和相關學校加強教育管理,幫助學生迷途知返、走上正途。

配合詐騙團伙收錢取利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至12月,趙某強、丁某、邵某飛、郭某立,冒充古玩交易平臺,以幫助被害人出售古董收藏品,需繳納“平臺入駐費”“專家評估費”的方式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并招募某師范學校在校學生郭某、張某等人作為財務人員提供微信二維碼收取詐騙資金。郭某立給予郭某、張某每筆轉賬10元到30元不等的提成。經查,郭某、張某參與詐騙金額分別為1.6萬余元和5800元。

2020年1月22日,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趙某強、丁某、邵某飛、郭某立等4人批準逮捕。鑒于郭某、張某系在校大學生,綜合二人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態(tài)度,以及在校表現、校方幫教等因素,依法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對其取保候審??紤]到郭某、張某二人生活、學習均在外省,太倉市檢察院建議市公安局與當地公安機關、社區(qū)及學校建立聯(lián)系,采用遠程視頻、微信、電話等方式加強日常溝通,了解二人在取保候審期間的思想狀況和行為表現。

2020年6月20日,檢察院對郭某、張某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8月17日,太倉市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趙某強、丁某、邵某飛、郭某立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三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至一萬元不等。

【典型意義】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時,要貫徹“少捕慎押”理念,全面準確把握逮捕條件。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后,檢察機關要會同公安機關,保持與涉案學生所在學校、居住社區(qū)和家長的聯(lián)系,跟蹤了解學生日常表現。相關學校和學生家長要共同承擔起監(jiān)督管理職責,加強教育挽救,促使涉案學生真誠悔過,督促其遵守取保候審規(guī)定,確保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