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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蒙古四名村官被抓,曾瓜分3000畝牧場,貪污近百萬!

日前,內(nèi)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檢察院依法對原赤峰市巴林左旗隆昌鎮(zhèn)黃家營子村黨支部委員、書記張文忠涉嫌貪污罪、職務侵占罪;原隆昌鎮(zhèn)黃家營子村黨支部委員、副書記、村委會主任王秀清,原隆昌鎮(zhèn)黃家營子村黨支部委員、副書記胡建華,原隆昌鎮(zhèn)黃家營子村黨支部組織委員、村委會報賬員胡秀金涉嫌貪污罪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委托辯護人的意見。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文忠在協(xié)助人民政府落實京津風沙源治理棚圈項目、申報公益林、申領草原生態(tài)獎勵補助資金等工作中利用時任村兩委班子組成人員的職務便利條件,以單獨作案、共同作案等方式,以截留、侵吞等方法手段,非法占有各項惠民補助、補貼款合計人民幣382820元,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王秀清伙同被告人張文忠在協(xié)助人民政府申報公益林及伙同被告人張文忠、胡秀金、胡建華申領草原生態(tài)獎勵補助資金等工作中利用村兩委班子組成人員的職務便利條件,共同侵吞各項惠民補貼、補助款合計人民幣319720元,數(shù)額巨大。

  被告人胡秀金、胡建華伙同被告人張文忠、王秀清在協(xié)助人民政府申領草原生態(tài)獎勵補助資金工作中利用村兩委班子組成人員的職務便利條件,共同侵吞惠民補助款合計人民幣90720元,數(shù)額較大;其四人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貪污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文忠利用擔任村兩委班子組成人員的職務便利條件,代表村委會組織實施的“一事一議”節(jié)水噴灌項目橋涵工程建設中,將項目剩余款人民幣57460元未入村財務賬;代表村委會多次領取財政轉移支付村級辦公經(jīng)費合計人民幣40721元(村經(jīng)費)不入賬,據(jù)為已有,涉嫌職務侵占集體資金合計人民幣98181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件正在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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